孙晋: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知网热点事件
2021-12-15 14: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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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观点摘录: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替代知网平台功能。必要时需要国家直接干预,但更需要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格局。竞争要充分,要自由,要公平,要优先考虑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

我一贯的主张在针对学术数据库反垄断法适用上要注意执法和监管的谦抑。加强监管,宜“稳”字当头,防止冒进。

通过多种方式在学术数据库相关市场引入竞争、培育竞争、扶持竞争,实现数字学术资源的知识共享。以竞争的手段、市场的手段,推进知识共享,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稳步提升。

我认为作为公共产品,学术文献费用由读者转移到作者身上,比现在由读者来支付更具有合理性和内在的逻辑自洽性。且消除了高昂价格带来的学术传播阻碍,有利于知识共享和创新发展。

开放存取是符合时代潮流发展的需要。可以促进科学信息的交流和传播,打破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对学术资源的垄断,保障经营者私益和社会公益之间达成平衡。。

发言内容: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知网热点事件。

法院对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是按照民法、著作权法等进行判决。实际上,从反垄断法这个角度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视角。虽然说,该部法律技术性强,适用的门槛高,但不是说不可以适用,这中间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正如法院判赵教授胜诉,知网马上把其相关所有的文章进行下架处理。这种行为在能够论证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我认为知网又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或者给自己坐实了。

像知网这样的学术数据库,它对数据学术资源的垄断,其存在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独家授权的模式,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学术资源的垄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并非代表可以无限的扩张和随意的滥用,这是两回事。

学术数据库提供的产品与一般的商品不同,学术文献汇集了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载体,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学术文献的版权资源形成垄断,供给方式是比较单一的,经营者就容易凭借优势地位或者垄断地位来实施滥用行为,它比一般的商品市场领域的滥用造成的危害更大。

在一般的商品社会,如果不存在市场壁垒,当经营者垄断了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并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时,他就会促使其他的潜在竞争者通过投入更多的资本来进入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这样商品的垄断地位也就会随之被打破,这一动态竞争理论一再被证明。然而在学术数据库这个领域,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这种版权资源垄断本身它就产生了极强的排他性效果,它具有特殊性。此外,知识产权本身又具有极强的不可替代性,比如我在一篇文章中举了一个例子,《自然》期刊就无法取代《细胞学》期刊,无法取代《科学》期刊。当大型学术数据库经营者相继垄断权威学术文献版权资源的时候,也就是独家垄断的时候,这些学术数据出版商在相关市场就获得了一种超然的地位,价格竞争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资本趋利是它的本性。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就会产生提高其服务使用价格的冲动,并付诸实施。

从知网收费年年增长就可见一斑,这种高昂的价格不仅使得公共资源受损,也抬高了期刊的受众门槛,使得知识无法广泛传播,从而形成了知识垄断的格局。但是要真从反垄断法来认定知网是否实施了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还是要遵循反垄断案件审查分析的一般思路,即三步骤: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然后再来认定它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进行有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判定。

在相关市场界定上,主张应该将涉案行为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是免费的文献搜索服务市场,还是付费的文献在线阅读及下载市场,目前在学术界还是有争议。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可以看一个数据,据2019年的数据,中国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收录的独家和唯一授权期刊近4000种,占我国期刊总量的43%,其中核心期刊接近800种,约占全部核心期刊的42%。它与维普咨询和万方数据几百种独家期刊相比,中国知网占有量是最高的,拥有明显或者显著的知识产权优势。也就是说,就目前的数据来看,它具有支配地位是可以认定的。但就行为是否存在滥用性上,也就是当发生了滥用行为反垄断法才进行介入和规制。要结合个案判断。因为定价是企业的核心竞争行为和认定垄断的核心要素,那么知网在定价中是不是具有绝对的定价权,不断涨价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总之,一旦有了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确实容易滥用支配地位。如果学术数据库不再将版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一个催化剂,而是将其作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手段和途径,滥用版权实施垄断高价,破坏、妨碍、排除相关市场竞争的话,这种滥用行为就应该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和惩治。

学术数据库从诞生到普及是数字科技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无疑为高校、科研机构和广大科研工作者在文献检索、阅读等方面带来了无可替代的便利,也极大地节约了文献查阅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等。这些好处应该承认,不能否认,包括学术数据库在建设阶段它所做出的贡献都应该予以肯定。

在针对学术数据库反垄断法适用上还是要注意执法和监管的谦抑,这也是我一贯的主张。就像去年我们持续强调对数字平台加强监管,而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稳”字当头一样的道理,也是往回收缩一点,防止冒进。所以除了应当适用约束性规制手段来制裁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高价,还应当注意使用激励性的规制手段。也就是说,通过多种方式在学术数据库相关市场引入竞争、培育竞争、扶持竞争,来实现数字学术资源的知识共享。以竞争的手段、市场的手段,来推进知识共享,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稳步提升。

总体上我的判断是,国内目前能够与知网相抗衡的力量太弱,市场竞争平衡的格局被打破,所以使得知网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我们也讲到了维普、万方之前也是比较具有竞争力的,可惜经过多年发展以后他们没有抓住发展机会,而知网应该说精耕、深耕,它的竞争优势就越来越明显,与它的竞争对手发展差距也就逐步拉大。我的观点,这个差距需要尽快弥合。

其实,我们现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建立了一个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要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图书文献、网络、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加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化平台。大家都知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的学术资源是免费使用的,这是由国家来做的。其实这个文献中心在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内容提供上成长性很快,发展空间很大,后劲很足。据我掌握的数据,它具备了一定程度上替代知网平台功能,这是可喜的。一方面国家直接出手,市场也可以奋力追赶来形成一个竞争格局。要让竞争充分、自由、公平,市场上出的问题,尽量用市场手段进行解决,可能是我们优先要考虑的。

我非常赞同学术数据库的开放存取。近些年国际学术界、期刊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联合发起并强力推动了这一运动,新型的学术出版与交流的模式方兴未艾。这种开放存取的共享模式是以知识开放共享为目的,主要的内涵是读者免费获取学术资源,读者不付费,作者适当付费,或者是国家购买服务、付费的一种方式。

有一个重要的国际文件是《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将开放存取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作者自愿将自己的文献贡献出来自存储,被称作绿色道路的自存储,另一种被称作金色道路的开放存取期刊。无论是自存储还是开放存取期刊,使用者都可以免费自由的进行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检索等,不存在任何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障碍。在开放存取模式之下,学术文献的费用,由读者转移到作者身上。如果作者愿意通过学术数据库来公开并扩大自己的作品影响、学术影响的话,作者适当支付发表费用,而读者可以免费获取,有利于知识共享。

我认为作为公共产品,学术文献费用由读者转移到作者身上,比现在由读者来支付更具有合理性和内在的逻辑自洽性。因为学术文献本身不同于其他读物,读者大多数也是作者,费用的转移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转移,并没有造成资金流向实质上的改变或者本质上的影响,但是它却能消除高昂价格带来的学术传播阻碍,有利于知识共享和创新发展。

支撑大部分学术文献作者完成创作的支持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或者是社会科研项目的支持资金。科研项目的支持资金资金来源于公共资金,就是国家资金、社会资金的一部分,将公共资金支持之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免费提供给社会使用,本就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事实上,开放存取现在已经在国内有了很好的开端,但还不够普及。例如,《中外法学》在官网公开了自1989年至今全部的期刊文章,就是开放下载和在线阅读。美国加里福利亚大学已停止订阅爱思唯尔出版的所有期刊,但是它同时又免费向读者提供加州大学作者发表的所有论文。

所以基于这样一个开放存取的人文社会科学期刊,是符合时代潮流发展的需要。只要国家大力推动的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社会再积极的相向行动,作者、期刊形成良好互动的话,就可以促进科学信息的交流和传播,打破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对学术资源的垄断,保障经营者私益和社会公益之间达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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