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数据权属争议问题,产生出来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认为数据权属争议恰恰是数据垄断不能够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根源,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数据争议问题其实是导致了垄断的一个根源,两种是相反的观点,一种是因为数据权属有争议所以产生数据垄断,还有一种就是数据权属有争议所以对于数据垄断现在没有办法认定。从这个视角当中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所以这也是一个基础问题。
第一个观点,我们现在在研究数据垄断问题的时候有一个最基础的问题,就是关于数据的权属。数据权属问题一定和数据垄断,无论是立法,无论是认定,还有执法是息息相关的,从企业实物视角,对于自身有一定处分权是基本前提,对于企业来说单个数据价值并不是很大,但是重要的是数据大量聚合之后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在整个社会信息加工整理当中是多个主体,往往不是单一主体,共同对数据产品做出一定贡献,所以对于数据权属在现实当中确实有一定认定的难度,而且是不同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第二个观点,数据是否能够带来或者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肯定的是企业利用大数据或者是及时掌握一些用户的最新动态,包括一些交易习惯或者偏好实时更新自己的数据,包括预测用户偏好需求改良自己的产品,也是能够增加用户的黏性,提升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竞争力,或者产生一些竞争优势,但是在这些情况下数据是否能够直接带来市场支配地位也是对于数据垄断考量的因素。我们现在包括《反垄断法》,包括《国务院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当中实际上把数据作为考量因素,但是如果是作为数据垄断来说其实还有一个明确的指向或者一个明确的进一步认定标准。
第三个观点,拒绝数据开放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也是数据垄断考量因素,但是这个因素相对来说更为复杂。这个时候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并非所有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平台拒绝向第三方提供数据都要认定为垄断行为,其实我们现在数据处理者更像GDPR当中的数据控制者,从这个层面其实我们要综合来判断一个平台或者一个企业向第三方或者不向第三方提供数据,这个时候是否构成垄断或者不当竞争。
另外对于数据垄断或者是数据不占用竞争的一些类型我做了归纳,比如说强制不兼容行为,还有市场挤出行为、不正当数字定价等等。还有一种是基于数据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种是使用数据或者算法,算法合谋达成或者巩固垄断协议,第三种是竞争者集中所引致的数据竞争或者数据集中。
前一段有些平台或者企业合并了,这个涉及到数据合并,相关国内平台都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我们数据合并之后比如用户数据直接被合并之后,当然是征求用户同意的,这个时候往往可能产生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这些方面都是值得重视的。另外,比如说利用数据和算法监督或者执行垄断协议,或者是利用数据和算法实施动态垄断协议,这些都是新类型垄断,所以我的感觉或者是一个思考,其实数据垄断从我们现在开始这个课题仅仅是一个开始,无论是对于它的认定还是治理都是既考验立法者也是考验执法者,包括考验在座的专家学者,今天这个议题非常有价值,仅仅是个开始,我也愿意就这个议题和各位做深入探讨。(张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