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伶:互联网企业应承担更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2021-05-31 16: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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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平台的发展,个人、家庭、企业或社会组织、政府机构都通过数字技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生活、学习、工作、生产、娱乐以及
其他各种生命活动都交织在一起。我们在这个“数字生态共同体”中命运与共。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数字生态共同体中面临的成长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防止网络有害内容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我国政府一向予以高度重视,国家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网络沉迷等现象还是很严峻。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忽视了互联网企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现在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往企业对社会影响的范围。因此,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需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要让企业能够主动、自发地有青少年保护意识,还需要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公平竞争的问题。同时,企业也要认识到,在其服务中完善对青少年的保护,对于增强其竞争力也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特别是对于有国际化诉求的企业更加重要。如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立法只是走了第一步,但是这第一步非常重要。因为这样把很多的责任,尤其平台或者互联网企业以前不用承担的责任,变成了需要其强制执行的责任。下一步就涉及到如何落实、治理的问题。需要各界把未成年人保护的措施精准化,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理。比如通过法律和技术的结合,对青少年分年龄段,或者根据兴趣爱好进行精准的治理。

我一直关注互联网治理、互联网的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进行交流,是一个非常荣幸的事情。

青少年模式应成为互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之后,六一就要正式实行了,我们看到最近这段时间是一个密集的宣传期。29号国务院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一系列的活动,我这几天参加研讨会密集的程度,以及媒体采访的密集程度远远超过以往,非常的多。这一方面就说明了我们全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是一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

但是同时我想这种关注的背后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现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形势确实非常的严峻,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会发现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还有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种保护失控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呢?我当时有一个研究,这跟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网络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迅速的产生,迅速的投入使用,有很大的关系。我们的治理措施跟不上,就像前面几位互联网专家讲到的,一个加密技术的应用,就使得我们前期做的所有的很多的工作,出现一个大的漏洞,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这种技术来实现私底下的交流,我们很难控制。

所以新技术的发展它也带来了一个社会治理的问题。虽然说我们这些年,我自己的研究不仅仅限于未成年人保护,这几年也一直关注网络对整个法学研究的影响。加上我以前因为工作的关系,我原来在中国法学会在研究部门工作,就负责做立法咨询的,就是法律,我自己亲自参加了大概130多部法律的论证,参加了像《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等我都参加的,也提了一些意见,有些意见也得到的立法部门的采纳。当时还是觉得很高兴的能够有这样的一些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进程当中。

在整个立法的过程当中,我们各个部门都是非常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你可以看我们现在20年的立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增加了多少。光是从工信部、网信办,他们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出台的法规就有不少,法规规章都有不少。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我们这么大力度的推动之下,虽然20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网络沉迷等现象还是很严峻。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忽视了互联网企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现在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往企业对社会影响的范围。因此,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需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同时我们会看到,互联网在我们国内对青少年保护当中我们也做了很多的努力,比如说我们在网信办的指导下三家企业推行的青少年模式,防沉迷的制度,还是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我们前两天也有一个研讨会,关于青少年模式的,里面就发现有一些漏洞。我想很多企业不太有这种内在的动力,或者说积极性,来推行青少年模式,就跟企业的激烈竞争有关系。有的企业上线了青少年模式,但是有的企业不太愿意上线,或者说上线了以后有一点形式化的,跟他希望能够吸引到更多的用户,能够有更多的流量,这些都有关系,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

所以在这方面要让企业能够发自内心有青少年保护,采用青少年保护模式的一种动力,我们要解决公平竞争的问题,另外要让企业认识到他的社会责任,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企业要认识到保护青少年,对于企业在增强他的竞争力方面也是有作用的。

前两天我写过一篇文章,DT出海遭受美国FTC的调查,最后达成的和解。当时我写了一篇文章,对FTC的调查做了专门的研究。我们会看到在国际,如果中国企业要出海,在国际市场上,各国都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针对儿童信息的保护。你们看到德国有一个网络执行法,他们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罚款,惩罚力度也是很强很大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国外市场上也面临着这些问题。所以说企业自身加强对青少年保护,让他形成一个企业自身自发的一个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企业在国际上增强竞争力是有利的。我们要帮助企业认识到,要有一种长远的眼光来看待企业的发展,看待青少年模式的应用。这是一个方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重在理清责任各尽本分

我们现在的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会看到增加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的专章,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立法变化。对于政府在这里面的主导作用,在立法当中强化了,跟以往相比做了很大的强化。以前我还写过一篇文章,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权力保护的国家责任,我这次看到立法里面已经有很大的体现,这是非常非常值得高兴的一件事情。

对于网络保护里我们看到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强化了很多。对于整个企业来说要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他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比如说74条防沉迷条款,规定了企业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青少年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还规定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试用期服务设定时间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立法的法条背后,要把它落实,我们要做大量的工业。比如说74条第一,不得向青少年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要界定哪些产品是诱导其沉迷的,这就是我们在实践当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还有我们怎么样设置时间管理权限和消费管理,这里有很多权力冲突的问题,比如说我们讲的法律和技术的结合,这里谈到消费管理,我现在看到青少年模式里面有的对于所有的消费一律关闭了消费功能,禁止未成年人进行消费。未成年人里面从0岁到18岁是很长的时间段,青少年他的成长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他是随着成长发育产生了不同的特点。你要一个16、7岁的孩子跟3、4岁的孩子他能够行使的民事权力是不一样的,所以这在《民法典》里我们明确的规定,8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才是完全民事行为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完全禁止消费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说我们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能够用他的劳动养活自己,在法律上就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行为人,相当于成年人一样享有民事行为。如果说我们的互联网平台一概的把所有的未成年人完全禁止他消费,这就涉嫌至少是不合法,对于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的权力保护是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让他的民事权力在网络上得到充分的实现。

这是我们在进行具体保护措施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到相关权力冲突的问题。我们如果一概禁止,我们禁止他发言,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因为我们有的互联网平台为了省事就简单一点,我在青少年模式下面只提供学习的,我把其他的功能都取消,你不能在网上发言、进行交流。这里也涉嫌我们对于青少年怎么认识他的参与权,他意见发表权的问题。这不是用一个措施就能把这些问题都解决掉的,如果人家叫真是可以跟里网站进行交涉的。这涉及到我们面临的问题,我们的保护实际上保护工作是非常艰巨的,我们的保护很难,技术上我们有难度,我们具体措施,我们怎么跟其他的法条进行衔接,我们在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我们不要跟其他的法条冲突。我们跟未成年人保护和成年人的保护有冲突的时候我们怎么解决?具体的情况要进行很多很多的研究和验证。这些都是我们现在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强制执行平台责任,有章可循只是第一步

所以对于如何落实《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立法只是走了第一步,但是这第一步非常重要,因为把很多的责任,尤其平台或者互联网企业,以前不承担,只是一个社会责任,是一个鼓励性质的责任,现在变成了一个需要你强制执行的一个责任以后,这是非常好的立法上的第一步,它证明了让你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应该承担起来。

第二,我们下一步涉及到怎么样落实,这就是一个治理的问题,这就是一个精准治理,这是我最近一直研究的。我们现在对于如何把未成年人保护的措施精准化,把它进行有针对性的,比如说我们分年龄段进行精准的治理,比如说我们根据兴趣进行精准的治理,这里面就用到法律和技术的结合。我们前面有专家提到的信息标注的制度,我觉得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的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形成共识真落实才是关键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一个调查报告,关于各个年龄段未成年人上网的兴趣,初中生的兴趣在未成年人的年龄段里非常突出,就是他们对于动漫和粉丝一元有很大的兴趣,我们可以通过对初中生上网兴趣的标注,我们就可以在设计青少年模式的时候,设计他可以关注的内容,我们可以把这些内容,一些健康的动漫,一些比较健康的青少年明星的形象推介给他。一个是吸引他的注意力,丰富我们青少年模式下的内容池,通过这种方式,防止他去进行一些偏差,去追一些不太适合青少年的一些明星。比如说前面我们谈到的,比如二次元的文化,还有小众的文化,同性恋等等。我们对于青少年,尤其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处于一个不成熟期,对于外界知识的认知还在吸收程度,这时候就需要引导。我们还要承认我们主流价值观的价值和意义,尤其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之所以国家从习总书记、中央,一直到各个部门,以及到我们的研究者,以及到下面实务部门,我们为什么这么关注,因为它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建行,影响到家庭的幸福,未成年人产生的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我们这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我们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本加大了成本。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它出现了一些因为网络、受骗、受欺诈、不当社交,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色情的侵害,等等这些社会问题,后面连带的基层社会治理成本的加重。

所以我们要让国家或者政府,尤其是我们这次看到《未成年保护法》里面有一章,就是关于政府责任的,就是地方政府应该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所以要让他认识到,对未成年人保护我们看似第一次投入的时候,可能有一些经费投入,但是从长远来看,治理好了,它对于我们整个社会治理的成本是能够降低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最后我表达一下我的心愿,因为刚才跨界的交流对我来说有很大的启发,尤其我自己对于网络技术,对于法学研究的影响,我一直非常的关注。所以有这样一个机会,能够让我了解到我们的互联网技术,科技界对未成年人保护新的研究,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也谢谢主办方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来跟大家进行交流。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法学博士,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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