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之:知识正义,任重道远
2021-12-15 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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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之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观点摘录:

面对知网事件,可以进行集体谈判。由著作权人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主管部门、国家版权部门和反垄断机构监督下跟有关知识平台进行谈判,达成合理高效的解决方案。

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分享过程中的正义问题是基础之基础。

发言内容:

知网这个现象比较严重。有多重原因:

第一,打着“知识共享,传播学术”的旗帜,蒙蔽了社会对其商业本质的认识。我们自己作为作者,也知道自己的文章在上面,还以为这是个公益事业,也没把它当回事。突然间回首一看,已经演变成了一个资本暴发的现象。第二,知识生产者比较注重产出,忽视销售。在科学的领域表现为,大学的科技人员比较重视申请专利,但是不注重转化,就是对市场没有那么敏感。这既有个人文化心理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第三,政府执法、捍卫公共利益方面也有一些缺失。

对这个问题的三点反思:

第一,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相当辉煌成绩的今天,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建成的今天,知网这样一种侵权现象真的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尤其重要的是,在它一再收到败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扩大规模地继续进行那些被确认了的侵权行为。

第二,我们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是在这样的时代,面对新技术跟资本的结合——还有可能得到官方某种程度的默认、放任的局面,整个知识生产阶层突然间成了弱者。大概一个月之前网上有一个帖子,说大学老师如果按经济待遇的话,已经是弱势群体了。对此,有关的平台是不是也功不可没或者难辞其咎?

第三,企业的国有性质并不能当然地使它充分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捍卫公平正义。在很多时候它们的所作所为基本上还是按照一种资本的逻辑来运行的。所以,对国字号的企业也不能放松监管。

那么,怎么办?

刚才陈先生提到了“产业谈判”,我也有这样的考虑,可以叫做“集体谈判”。比如说,由著作权人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主管部门——国家版权部门和反垄断机构监督下跟有关知识平台,例如知网进行谈判,达成合理的、高效率的解决方案。当然,这是对未来的考虑。对于迄今为止的侵权行为也应该在法律上得到了结,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像赵教授那样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顺便再对前面张总干事的观点做一点补充。我认为,他考虑的非常好,追究知网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为它确实是明知地进行侵权,规模又很大。我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应该突破《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什么不可以考虑9倍、12倍呢?《民法典》并没有限制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最后说两点结论:

第一,我所谓的知识正义问题,是涉及到国家作为一个创新型经济体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有几位同事刚才提到,“知识共享”是基础工程,但是我认为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分享过程中的正义问题更是基础之基础。

第二,这样一个事件给我们整个社会提供了一块难得的试金石。它考验我们的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是否一视同仁,是否一碗水端平。

希望我们这个论坛保持对事态的跟踪,直到它得到一个让全社会满意的结论,让人民在其中看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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