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建中:平台治理的逻辑和平台企业的使命
2021-12-08 1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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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金句摘录:

平台经济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机制,以算力为支撑。治理平台一定需要去治理数据,如果治理数据一定会治理平台。所有数据行为都是要通过算法实现的,所以治理数据必须要治理算法。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平台企业是创新的产物,不能成为创新的终结者,而应该成为创新的推动者,而且这种创新要超越商业层面,要超越消费互联网,要进入到科技创新。

发言内容:

如果我们把这一年做一个复盘盘点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全球三大执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是有内在的一些逻辑。这些逻辑可能包括政治逻辑,经济逻辑,法治逻辑,技术逻辑。由于时间关系,可能不能把这四个方面的逻辑全面展开。但我还是想谈一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一,我们可以看三大执法辖区对平台企业反垄断执法,应该是有类似的行动,但是完全不同的动因,如果有雷同,纯属巧合,是这样的判断。比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和它这个国家要维持自己在全球的定位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无论在FTC,还是在DOJ,以及美国的最高法院和美国参议院众议院正在推动的平台经济的几部立法来看,毫无疑问发出一个强烈信号,就是说通过制度创新和执法,要持续维持美国企业或美国社会持续的创新动力。要为持续的创新提供一种动力机制,为这种持续创新提供一种压力机制。同时这样的话可以维持美国全球老大的地位,特别在高科技领域当中的老大地位。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在全球获得利益,用土话讲可以在全球割韭菜。正是因为这样,所以韭菜主要割到了欧洲,我们可以看到,欧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全球科技巨头。当然由于中国企业发展局限性的问题,国际化程度不够的问题,由于历史、政治等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科技巨头应该在欧盟有大量的业务开展,实际上欧盟换句话说,欧盟被美国是割了韭菜。在这种情况下,欧盟一定要通过制度设置和强烈的实施机制,包括反垄断执法的机制来分享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

我们可以看到,从执法层面看,欧盟最重要的执法对象就是美国的FAGA,而且从制度层面看,在全球最早通过的专门围绕数据的重要的制度,所谓的GDPR,我们可以这样去讲,实际上要从数据资源的管制做起。如果我们再分析一下,像GDPR这样的制度,不可能在美国率先产生,当然一个事实是,它也没在中国产生。所以GDPR率先发端于欧盟,实际上不是偶然的。

我们再看中国,中国的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主要是集中在年末岁初,就是去年年底到今年这一年,在过去十几年,平台经济领域或者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是很弱的。而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要实现的目标,刚才有些专家提到,反垄断本身不是目的,反垄断执法肯定还有其他背后的目的,或者有一些其他要实现的更高目标,这些目标在今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第20次会议当中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表达,就是对平台经济,会议当中提出要统筹发展、安全高效公平、活力可持续、国内和国际、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特别是后面这一段话,引导督促企业服从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社会发展大局,鼓励支持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所以反垄断要去解决科技进步的问题,要解决市场繁荣的问题,解决人民生活便利的问题,要解决提高全球竞争力的问题。所以可以看到三大辖区看上去是类似的行动,动因是不一样的,目标也是有很大差异。

如果我们再去看中国,在除了反垄断之外,包括反垄断在内,就像方兴东在会议邀请里面所梳理的一样,所谓的三大战役,我们看一下,这三大战役后续的效果可能是什么,以互联互通为例,通过互联互通的监管或者要求,要让以网络为载体的平台经济回归互联网的联通的本质特征,这样就意味着一定要改变封闭的、生态化的、同质化的竞争格局,这个竞争格局是我们国家平台企业特有的现象,所以正是这样一种现象,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大的企业在过去买买买,除了买就是买。也就是说发生在并购领域当中的大量并购行为,要搭建自己生态竞争的护城河。

如果我们看美国的FAGA,更多深耕一个主要领域,无论是Facebook,无论是亚马逊,无论是Google等等,有自己非常强的业务特点。而我国平台企业就是由于生态化的经营模式,导致一个封闭的生态圈,所以不仅仅要追求规模,还要追求范围。如果通过互联互通,就要去打破这样一种封闭的状态,使得这些平台企业走出舒适的生态区,当然围绕互联互通还有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互联互通,到底要在哪个层面实现互联互通,仅仅是应用端吗?包括技术吗?包括数据吗?互联互通的边界是什么?互联互通应该不应该有一些补偿?互联互通如果不设边界,会产生哪些方面影响?对创新的影响,对竞争的影响,对创新的激励等等。

在我看来,从某种意义上,互联互通也可以表述为基于技术、数据的互操作。所以这时候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解决的后果一定会在企业层面得到反应。

再比如说,以反垄断为例,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当中提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这个提法,首先要澄清一个误读,我们现在看到一些会议、媒体是有误读的,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理解为防止资本扩张,如果把“无序”两个字去掉,直接走向政策反面,也就是说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能等同于防止资本扩张。实际上从原理上可以这样去理解,资本扩张是产权的实现方式,资本扩张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重在防止无序,而不是防止扩张,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就意味着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另外一方面要坚持法无许可不可为,主要针对政府的,让政府更好的发挥这样的作用。

深改委的第21次会议里面提到的,要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尤其要设置好资本扩张的红灯、黄灯,把资本扩张的黄灯和红灯明确之后,资本的扩张一定会有序。因为资本如果无序扩张,产生的损害不仅仅是竞争损害,也包括了安全损害,也包括了监管持续的损害。

我们再看以工信部或者是国家网信办主导的数据方面的一些治理,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可以看到,很明显的一个趋势,就是对数据治理,包括对算法的治理处于一个强化的态势,毫无疑问,这种态势要继续发展下去。平台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现阶段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是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网络作为载体,以ICT技术为推动力。这是定性的描述。

如果我们看数字经济,我刚才提到一个技术逻辑,是不断积累海量的数据作为经验的基础。所以平台至少是双边市场,把每一边数据都要拿到,通过算法实现数据之间的匹配。所以通过算法来发现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发现数据的价值,来实现数据的价值。所以平台经济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机制,以算力为支撑。当然强大的算力最后一定是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也就是说无论是数据的收集,无论是算法的优化,无论是算力的提升,都离不开资本。所以平台经济呈现出这样一种经济的规律或者经济的一种现象。

因为平台经济是以数据为基础,所以我们说平台经济所有的行为都是数据行为。换句话讲,治理平台一定需要去治理数据,如果治理数据一定会治理平台,这就可以看到。尽管对相关的监管部门是不一样的,但是产生的效果都是殊途归一的,都会集中到平台,而所有数据行为都是要通过算法实现的,所以治理数据必须要治理算法。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实际上可以看到,目前政府的一些监管措施,无论是效果怎么样,无论是动因怎么样,我觉得它都抓住了平台经济应有的逻辑,或者说尊重应有的规律。所以我刚才也做出一个判断,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延伸出来的平台治理,一定会进一步的延续。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再看一下平台企业未来的使命,我们注意到,平台经济的经营政策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了,刚才提到的,无论是互联互通,无论是反垄断,无论是数据治理,这都是前所未有的。政策环境发生变化之后,这就意味着平台企业需要再处罚,新冠疫情的持续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了交集,这样就意味着平台企业要首先定位。而且我们知道新的技术、新的硬件,或者说新技术支撑的新硬件,新硬件要实现的新技术,一定会发生重大的突破,当然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突破,但毫无疑问一定会有重大突破。所以这时候就意味着中国的平台企业具有新的贡献,也就是说不要老盯着菜篮子,要盯着新技术,要盯着新硬件,要做出新贡献。

而目前的平台企业,不能够满足于基于消费互联网商业层面的创新,我们现在这个平台企业,几乎都是商业企业,我们的平台企业都是在竞争消费互联网,所以很明显,这是不够的,需要直面产业互联网。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刚才我转述的第21次深改委的会议里面提到的,要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在参与国际竞争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做一个简单总结,平台企业是创新的产物,不能成为创新的终结者,而应该成为创新的推动者,而且这种创新要超越商业层面,要超越消费互联网,要进入到科技创新。平台企业是竞争的产业,因此平台不竞争的终结者,反倒应该成为公平竞争的示范者。政府部门无论是行业监管部门,无论是反隆重执法都应该努力的打造这样一个法律政策环境,那就是市场机制有效,并且充满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产权和行使能够得到稳定保护的环境,包括资本扩张,只要不是无序的,不是闯了红灯的,都应该受到保护。企业乐于创新,敢于创新的环境,从而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好互动,为构建新的发展格局,高质量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更强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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