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之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观点摘录:
《著作权法》里的工具掏出来的时候会发现,很多不同程度的生锈了。所以我们需要给《著作权法》的工具箱添置新的工具。
1、借鉴权利管理新运行。
2、强制性的登记作品。
3、适当思考合理使用的重新定义。
4、建议对短视频平台增收国家版税。
5、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容易做到惩罚性的措施、赔偿,甚至用刑法。
6、这个新工具不能认为是一种革命,但是一定是一种改良。
把人工智能的强大功能用起来,理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设的关系,把蛋糕做大实现共赢。
发言内容:
80年代中期我到人大读研的时候,路上还跑着马车。如果今天中关村大街上有一个拖拉机通行,恐怕都会引起围观。这说明这个时代变迁有多么的大。我们今天讨论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沸沸扬扬的折腾了几年了,好像也没有完全解决好。我就是在想,问题卡在哪里呢?
我有一个大胆的判断跟大家分享一下,是不是我们拿着修拖拉机的工具箱想修宝马?那这个工具箱就是《著作权法》,它里面的工具当然很多了。我们知道著作权的制度,《著作权法》工具箱里的工具多半都是半个世纪甚至更早以前设计的,在那样一个田园诗意般的时代,创作和传播都是一种高贵的甚至奢侈的行为或者职业,只有极少数人才能够从事。可是今天不一样了,我们知道,每一个人都是作者、出版者也是使用者,似乎是人人成了尧舜。所以《著作权法》里的工具掏出来的时候会发现,很多不同程度的生锈了,包括什么呢?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本身,包括契约自由、包括合理使用、包括集体管理,集体管理里面还有所谓更小的工具就是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强制性的集体管理,当然也包括行政介入。
所以在今天,我们需要慎重的思考,是不是要给《著作权法》的工具箱里面添置新的工具了。
关于这样一个工具,我还没有想好,但是有几点可以跟大家分享,非常不成熟,算是技术方案的要点:
1、借鉴权利管理新运行。有借鉴学者们经常在学术论文后面写的参考文件,强制性要求所有短视频在后面罗列一个剪辑参考资料,向学者学习。这样当然会通过我们的机器人就能够知道,哪一个作品是怎么产生的,哪一个作品被用了、被剪辑了多少次,这个技术上一点儿问题都没有。就会形成学界所说的,你这个学者引证率多高,这个是强制性的要求。
2、强制性的登记作品。你的短视频如果达到某种门槛儿,我实际上完全不知道短视频应该以什么样的指标为门槛,多少粉丝、多少转载量为门槛,这个大家可以敲定,达到一定门槛儿以后强制性进行登记。它也不需要多辛苦去登记,我们的机器人在后台登记好了,他只需要补充一些内容就好了。但是有些人永远没办法达到这个门槛怎么办?他整天玩短视频,整天都在剪辑别人的作品,那他显然以此为职业了,不管他退不退休,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他始终在折腾。那好,对这部分人,我们认为他是从事职业性活动的,他也要进行强制性的登记,强制性登记以后就有助于管理了。
3、如果没有达到门槛的怎么办?恐怕我们面对技术的浪潮,是要适当的思考合理使用的重新定义问题了,这个问题非常敏感,我就不深入下去了。
4、平台是一个抓手。刚才老师们也提到了,我建议对平台增收国税,短视频国家版税。版税都是给著作权人的,但是这一次要增收给国家,以国税的形式收集,这样可以弥补前面大量的娱乐爱好者合理使用视频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害,把它集中成社会的资源,用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比如说可以建立一种短视频著作权正义基金,支持弱者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维护经济效益不好但社会效益非常好的长视频发展。让我们的版税发生性质的变化,这是一个尝试也是一个可能。
5、对于那些违反了这些规定的人,那么很容易做到惩罚性的措施、惩罚性赔偿,甚至用刑法伺候,这个不难,这个工具是现成的。
6、还有一点补充,这个工具由谁制造?这是一个法律的工具,制度的工具,算法当然是由软件公司开发,但是这个制度、这个制度的变革立法更好,但是我认为还没有慎重考虑,在目前的阶段是不是能够通过国务院的一个条例解决,当然人大常委如果能够通过一个条例更好了。
7、最后强调一点,我提的这个方案,这个新工具不能认为是一种革命,作为一个研究著作权的人不能革自己的命,但是一定是一种改良,而且是以知识产权、著作权为基础的改良,是重视新技术手段的改良,一定要把人工智能的强大功能用起来,理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设的关系,把蛋糕做大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