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短视频二次创作的认定与治理
2022-04-27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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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

浙江大学教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国观察员专家团成员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

金句摘录
对于二次创作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问题,往往都考虑新作品的价值是不是有独创个性贡献,这种认识是我们将来认定短视频是否是新作品的新的考虑依据。关于短视频的二次创作侵权问题,主要是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
短视频经营者不仅仅参与短视频的相关活动,其作用本身就是单纯的信息空间储存的网络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平台是可以使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发现对于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你是故意视而不见、放任,对于明知的侵权行为不采取措施,就涉嫌承担帮助他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重复性的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不能完全适用避风港原则,它还有一种“红旗”原则是和“避风港”原则融合使用。

下面围绕短视频的二次创作,主要是围绕剪辑、切条、搬用,能不能叫做二次创作,我简单做个发言。

目前我的研究,我看最近一些法院对于二次创作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问题,往往都考虑新作品的价值是不是有独创个性贡献,这种认识是我们将来认定短视频是否是新作品的新的考虑依据。关于短视频的二次创作侵权问题,主要是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

特别提醒网络平台,因为短视频经营者不仅仅参与短视频的相关活动,其作用本身就是单纯的信息空间储存的网络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平台是可以使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但要注意,如果发现了对于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你故意视而不见、放任,对于明知的侵权行为不采取措施,就涉嫌承担帮助他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传播民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规定》,都明确了这个问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它是重复的侵权行为,所以对于重复性的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不能完全适用避风港原则,它还有一种“红旗”原则是和“避风港”原则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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