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德: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反垄断的问题交叉融合
2021-12-15 17: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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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观点摘要:

知识共享是人类共同需求,也是人类历史不断进步的必经阶段。我们通过知识共享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文化、经济多方面的发展。

这个问题正是当前,特别是现在进入了信息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同时又与一个新的发展趋向“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交叉融合”,密切相关。

我们应该从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更好的把数据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开发好,更好的推动我们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我相信对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事件可能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发言内容:

首先,今天研讨的议题非常契合实际,紧密联系实际又很有学术价值,因为它是我们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七位发言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讲解,有很多的亮点,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分别从我们知识的共享、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反垄断法的几个不同侧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认真探讨和研究。

谈到这几个问题,有几个地方对我有比较深的印象。

第一,知识共享。对于知识共享的重要性。知识共享是人类共同需求,也是人类历史不断进步的必经阶段。我们通过知识共享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文化、经济多方面的发展。我想,大家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美好愿望,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这是需要大家共同来努力的。

在这当中讲到了一个情况,在国际上开始讨论关于知识开放的问题,开放存取期刊等等。在当中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我们看到了涉及到开放的这些科学刊物、著作当中大部分恐怕涉及到的是所谓的科学发现方面的内容,当然也有发明创造或者其他。科学发现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讲规定也很明确,对于科学发现保护它的精神权利,而对于它的经济权利不提倡把它专有,应该是公开、开放,也符合我们讲的知识共享。

从这个角度来说,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知识的共享,应该是给予了充分的保证。当然,这里讲的“知识共享”中的“知识”(knowledge

)跟知识产权当中讲的“知识”(Intellectual)不是一回事,但是相互有密切的关联,这个问题在这里就不再进一步展开了。

第二,今天涉及的知网和老教授的案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基本落地,在这个案件当中构成侵权是比较明确的,应该说是没有更大的争议。

我感受很深的是,我们今天研讨的问题,跟以往单纯讨论知识产权的问题不一样,跟以往单纯讨论反垄断问题也不一样,它是两者的交叉和结合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正是当前,特别是现在进入了信息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一个新的发展趋向,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的交叉融合”。我觉得在我们今天讨论这个事件当中再一次得到了验证,也是我们今后应该密切关注的一个方向,妥善的处理这两个问题非常有必要,应该注重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我们今天无论是对这个案子讨论也好,还是对具体事件讨论也好,就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来说,这个案子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这个问题上,我受到的启发是什么?怎么把这两者更好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和前边探讨的网络经济、信息经济和现在讲的数字经济这些问题密切的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要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经济环境、经济形态的环境当中探讨这个问题更切实,而且便于把两者更好的有机结合。在这个问题上正像刚才大家谈到的涉及到数字经济和新经济时代,实际上,我们理解的数字经济跟前边讲的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平台经济、网络经济等等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当然,这些概念各有各的区分,但是它们都是和我们讲的知识产权保护分不开。同时,作为经济的发展又和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保护是密切相关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属于竞争法,也是属于知识产权法,具有双重属性,是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密切的连接过渡。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问题、数据库的问题以及数据资源问题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应该再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今天探讨的案子。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件有价值的作品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数据或者包含若干个有价值的数据。这个案子不仅涉及对一个创新者或者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怎么有效的提供保护、尊重,对于侵害者应该给予法律惩罚的问题,而且应该从整个人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涉及对于数据的问题、数据库的问题、数据的安全问题、数据的合理分享等问题,从数据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经济发展资源的高度来分析和认识这个问题。数据的合理的分享,数据的安全,数据的保护和作为一个重要的数据资源的保护等等,法律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非常清楚的。

   我认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来看这个问题,它就不是一个孤立的著作权侵害的案件,不是一个孤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探讨。应该从一个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更好的把数据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开发好,更好的推动我们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我相信对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事件可能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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