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数据要素共享决定了互联网产业必须互联互通
2021-12-08 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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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

金句摘录:

通过区块链共票的概念,希望能够把数据价值充分发挥起来,一方面通过反垄断,一方面还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根本上还是要反垄断。

依靠工信部门的行政指导和产业政策固然解决一时的纠纷和互联互通问题,但是根本上没有解决互联互通的实质开放、实质的自我优待问题。真正解决还是需要《反垄断法》,需要新成立的反垄断局去解决。

纠正理论基础,理论依据需要纠正、需要重构,虽然不能改变判决,但是理论依据需要反思,不管怎样,理论上需要进一步去思考,去重构,从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新的理论框架,进一步把理论框架试图能够深化,进一步结合案例来找到对于互联网数字经济反垄断打开的白钥匙,如果理论上不能突破,理论上不能解决的话,法院也好,执法机构也好,都不能够有力的推动。

正文:

方兴东老师也是老大哥,特别活跃,我特别尊重的一位学者,特别是他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我觉得今天这个报告特别好。

我想主要是结合这次蓝皮书的发布,谢老师和方兴东老师的团队做的这个蓝皮书的发布非常好,对于推动数字治理,数字社会起到很好的作用。特别是总书记在第34次政治局集体学习之后,发布这个蓝皮书,非常有必要。在六中全会上,总书记又讲了数字经济做的论断,包括刘鹤副总理最新在人民日报做的讲话,党中央总书记要求加大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理论上更深层次的研究。

前不久全国人大公布了反垄断法最新的草案,时隔将近14年开展了《反垄断法》的修订,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一次机会,我们期待这次《反垄断法》,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也有很多教训,但是这些经验和教训能够很好的体现在治理方面,甚至在制度层面,在法律层面。方兴东教授也在数字治理方面做了大量调研和研究,包括做了大量的历史的梳理和采访,我觉得我们国家在互联网治理、数字治理方面积累了素材和案例,像3Q大战、最新“二选一”的一系列案例处罚,包括其他方面一系列的工作,还有我本人也参与的电商法律起草。

十多年前我们致力于《反垄断法》的推广,当时还建立了一个中国反垄断法网站,至少是数字经济互联网反垄断领域,人民大学是比较早的推动了互联网反垄断、互联网竞争等相关的一些工作,当时人深度参与了3Q大战,一度成为当时最早的举办互联网反垄断、互联网竞争论坛的一个中心。

我也做了一些工作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我当时是负责互联网条款的课题组组长,包括电子商务法22条和35条相关起草工作,做了一系列研究和报告。我个人作为一个学者,感到特别遗憾,经过十多年的立法推动,虽然取得特别重要的成就,一些非常重要的成果,但总体上我还是觉得十多年来没有跳出来在互联网反垄断、数字经济垄断方面的一种历史的束缚、轮回,根本没有跳出互联网反垄断、数字经济垄断制度上或者执法上的一些困境。也就是说我们当年通过工信部解决了3Q大战的行政指导的工作,但是根本上还是没有解决互联网反垄断问题。特别是后来的3Q大战,是2012-2014年广东高院最高院的判决,之前2009-2010年诉百度的案子,这几个法院的判断都是判垄断者胜诉,判原告败诉,我个人认为这几个经典的判决是导致今天的资本无序扩张,数字生态垄断的现象愈演愈烈。党中央国务院从今年开始提出来的反垄断和无序扩张的问题,源头之一是我们这几个判决,法院错了,或者说判的不够到位,不够精准,留下的后遗症,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是过去反垄断执法以后,特别商务反垄断局受各种原因影响,没有对互联网企业的并购,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导致这些互联网巨头可以肆无忌惮的到处收购,要么参股、要么收购把你灭了,要么就是参股你,或者说让别人参股他。以至于今天我们虽然已经做出非常好的处罚,包括对腾讯音乐、对斗鱼虎牙的禁止合并等等,包括对“二选一”的处罚,虽然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可惜根本上还是没有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互联网领域的问题。

今天虽然工信部门推动互联互通取得巨大的成就,这种工信部门的行政指导,产业政策固然解决一时的纠纷和互联互通问题,但是根本上没有解决互联互通的实质开放,实质的自我优待问题。真正解决还是需要《反垄断法》,需要新成立的反垄断局去解决。这时候需要更大的理论突破,如何认定互联网的定位,需要继续纠正当年3Q大战最高院的判决,我是说纠正理论基础,理论依据需要纠正需要重构,虽然不能改变判决,但是理论依据需要反思,甚至网易音乐对于总局的一些执法。不管怎么样,理论上需要进一步去思考,去重构。

我这边也做了一些初步的理论研究,但觉得还是不足,还需要进一步驱动这方面的研究。所以最近刚刚出版了一本《数字经济理论与治理》的著作,和我的博士一起做了这本书,希望从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新的理论框架,在去年中国法学论文当中已经提出来的,通过这本书进一步把理论框架试图能够深化,进一步结合案例来找到对于互联网数字经济反垄断打开的白钥匙,如果理论上不能突破,理论上不能解决的话,法院也好,执法机构也好,都不能够有力的推动。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不能认定互联网企业或者超级巨头垄断的行为,导致工信部门会主动作为,工信部的主动作为是好事,对它是好事,对我们国家短期来说是好事,但是长期来说我认为是坏事,长期来说反而留下后遗症,反而留下不好的。

垄断巨头认为不就是让我开放一下,你也不能罚我,不像反垄断部门,法院也不能判定败诉,所以有点把科技互联网巨头、数字巨头宠坏了,最多给我指导指导,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所以导致阿里也学腾讯,也搞“二选一”,当年腾讯搞“二选一”的时候也没怎么样,后来阿里也搞选一,所以形成在中国那么多企业搞“二选一”,包括美团,至少在国际上,国外像这种问题比较少见。

所以我觉得是我们纵容了这些互联网巨头,对于反垄断和执法的,包括法院判决的侥幸心理,以为工信部门指导一下就行了,反正也不能对我怎么样,这种侥幸心理、 “二选一”的行为,我们的数字市场的竞争态势,特别是互联互通,自我优待这种愈演愈烈,我个人认为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疫情爆发以来,我们可以发现数字平台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以至于现在欧盟、美国,包括中国市场总局也通过平台分类分级的事前管控的手段措施跳出反垄断执法这么一种思路来进行管控,这种管控表面上看是好事,但是放弃了反垄断执法。我个人认为通过静态准入的用户数、规模等角度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固然是能够解决一时的问题,但是根本上要解决市场竞争结构、解决消费者保护、解决刘鹤副总理这次强调的如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数字经济,我觉得还是有很大的距离。

之前我也说过,我们跟美国的数字经济的差距在扩大,原因不是因为这两年反垄断执法,而是过去十多年来互联网反垄断执法过于落后,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执法机构力度不够,是导致资本无序扩张,互联互通的问题越来越割据,自我优待。

我们虽然也通过《电子商务法》,但是还需要进一步贯通,也需要通过更多新的技术实现数据贡献。数据要素的共享本身决定了互联网产业必须互联互通,也是全球竞争根本的格局。

我个人认为通过区块链共票的概念,希望能够把数据价值充分发挥起来,一方面通过反垄断,一方面还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根本上还是要反垄断。

总结斗鱼虎牙、阿里美团“二选一”案,社交平台互联互通,这几个案例。总而言之,我们这些案例的处罚,应该说取得好的成就,但是下一步对社交平台,对一些超级平台,我们觉得还是要加大处罚,加大力度,加大立案调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如果只是依托于行政的工信部门、产业政策,我认为解决的方式恐怕是不能够根本上的解决。

最后我再呼吁一下,目前《反垄断法》的草案,从国务院提交到全国人大第一次公布征求意见,我个人认为需要重构,目前数字经济反垄断条款写的太少了,我一直主张应该专章规定,理论上只有专章体系化的规定才能根本上解决,否则目前仅仅第十条等,还有其他一些条款太少了,根本上没有解决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问题,甚至有点倒退,今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促进反垄断指南》当中已经提出来可以突破相关市场界定,从直接竞争损害的角度等等,我觉得都可以在下一步反垄断法当中需要大幅度的增加,固然可能性比较少,但是我还是要呼吁增加,至少四条五条以上数字经济反垄断,特别是包括相关市场突破可能性留下空间,另外对于设备地位滥用条款的衔接问题,还有必须要实施的原则性规定问题,特别有些数字平台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肯定不光是必需设施,是公共设施,但是我们缺乏。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展开了,希望借这个机会大家共同呼吁一下,不要仅仅通过行政手段和产业政策。要通过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法的全面重构,反垄断执法立案调查,根本解决中国的互联互通,中国数字经济的竞争秩序的维护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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