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培
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
观点摘录:
从现代社会发展来讲,大量各类知识产权的出现大都首先是由个体激发创作、创新的智力劳动创造涌现出来的。如果对创作个体的积极性不激发,他们的智力成果得不到有力保护,作品繁荣和各类创新就不能充分实现,没有创新社会就没有飞跃发展,人类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解决这个问题要有国际视野和长远考虑。
从赵教授事件谈三点感受:
1、感觉作者的创作劳动及作品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赵教授为维护自己享有毫无争议的作品著作权官司打了若干年,律师和法官主持正义胜诉了。但整个事件的发生和解决过程,对于一个高龄老教授和涉及的其他著作权人是不利的,对智力创作者和智力成果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氛围,没有形成普遍尊重的风气。创作者维权获得赔偿,其作品能否在平台保持交易,如果有争议平台的下架及再上架,有没有什么要求或规则规制。
2、赵教授维权涉及到社科论文创作、传播和使用一个影响广泛的领域。纠纷要从源头上治理,从规则上解决。创作者用诉讼的方式是后盾是公权力的救济,单靠老教授愤而诉讼个体维权费时、费力,并不是最佳渠道。围绕着社科等论文分享平台各有关环节方面、国家和公共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应去摸索市场的规律来制定相应的规则、秩序,对乱象进行必要治理,目前正是需要规制和治理的时机。
3、要形成一个权利得到保护,作品使用便捷,合法权益得到分享各得其所,公正诚信合理的平台发展链条。具体是否可以给平台及其他使用方划出侵权的红线,有白名单、黑名单等,在业界或学术界针对困扰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将是非划分清楚明白。违反规则法律,行政执法和诉讼作为后盾再发力。
发言内容:
赵教授中国知网维权事件让普通人或者让有版权意识的人听起来,一个专业的社科资料大数据的很权威的平台,确实是没经过再许可就把人家享有著作权论文资料擅自登载上去,连作者自己浏览使用自己的论文都要付费,交涉不成然后维权打官司。最后赢了,但把你的著作都下架停止交易了(或许有别的原因)。但总之让人们深感平台的威力,促进信息交流作品繁荣者却让这部分在社会上辛苦创作智慧财产的人心里不好受。感同身受,让一个八九十岁的老人进行几年的诉讼,心中会很痛的。
从现代社会不论中外来讲,大量各类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出现,包括技术、社科特别是文字作品等大多数原创,都是由个体被激发创作灵感通过辛勤的智力创造产生出来的。即使主体是团队也存在领军人物,在运用到企业、各种机构以致到国家。如果对创作个体的创新创造能力和积极性不激发,创新就不能实现;那些创作不能得到保护,文学艺术科技的智力成果等如何繁荣发展?从大的方面说,人类的智力劳动当今推动社会发展创新唯一不竭的动力,当然经济社会发展还有很多渠道很多方面去发力。但不培养发挥个体的智力创造,不充分激发和保护,同时提供具有国际视野、众多参与者参与的丰富公正便捷的交流平台,国家经济社会科技高质量发展的蓝图就难以落实。
我也遇到使用自己的文章需要付费的情况,无关乎于价格的多少,付费才可使用文章,很方便,但是这些作品是否经过授权,也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当然最后签字的时候都感觉要给国家做点贡献,都谁人能够无偿使用并进行交易,也不是特别在意。自己阅读参考自己的文章付费才能浏览全文,着急就付费浏览,心中总是不痛快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较真,有时会处处碰壁。
赵教授事件官司打了几年,这对于创作者是不利的,是痛感的,智力创造的时间严重浪费了,对智力创作者没有形成强有力有效便捷的保护,没有形成社会普遍尊重的风气。付费使创作者有兴趣去创作(当然创作的动机是多样性的)并得到发表展示,付费总是个体创造者劳动付出的报偿。你有项目有投资更好,你会得到更多的精神上的满足。但不足以否定具有市场、文化等价值的智力成果,不能得到或者停止中断应持续得到应得到报酬。我记得之前互联网似乎也有这样的事情,侵权产品因为侵权投诉被撤下来,后来被证明无问题,平台仍有义务恢复上载,这里蕴含不能不诚信的中断正常交易的含义。因为你投诉,如果不是作者的要求,把创作者的创作通通下架终断交易和交流,这个有利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文艺作品繁荣吗?这里有没有一个下架再上架的要求或规则,这是可以探讨的。这是我第一个感受,感觉创作者个人及创作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
第二个感受,要从源头上系统规制和治理学术交流不畅和利益分享不平衡的现象,及时化解纠纷。利益不平衡是因为一件作品涉及作者和以外的多个主体、多个中间受益人。我想知网这么做或许是因为作者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授过权,一般如学校、校方期刊社、出版社、图书馆、网络出版等,因为创作者个人是不能出版的,需要有各个中间主体和工作环节,都是需要的,就需要有版权授权协议。这些协议根据后续的发展集中又市场化形成一些商业公司,这样就形成了其发展复杂的局面。所以要从源头上来治理,对这些平台及中间授权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普法大幅度增强版权观念。在规则理念不清晰时,创作者用诉讼的方式维权费时、费力,也是必要的,但社会各界应去摸索符合这个市场规律的新发展理念来厘清相应的规则来进行治理。不然等利益逐渐扩大,市场出现一些垄断后,也会逼得一些平台、企业不得不去这么做,系统的解决问题。环顾大平台的发展轨迹,目前也正是要本领域进行规制和治理的时候。
第三个感受,通过规则的制定和治理,应该形成一个权利得到保护,作品使用便捷,权益所得合法分享,各得其所,公正诚信合理的平台发展业态,形成健康的发展链条。平台方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到,大数据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历来有讨论,他们付出的劳动也应是有偿的。这样的产业形态怎么形成?是否针对问题可以划红线,有白名单、黑名单等,在业界或学术界针对困扰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将是非划清楚理明白。违反规则法律,行政执法治理和诉讼作为后盾再发力。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经过多年几次的修改,对权利使用和保护已经划分的很清楚了。大数据的充分发展也国家所不断倡导的。但是今天所论的这个业态、形态,因为有些有原由、有授权,与文学艺术作品类也有区别。现在出现了争议问题。要本着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又要促进发展使用、促进学术充分交流,还要有国际视野。如果让这些创作者接触不到这些信息,包括国际信息,社科的、自然科学的,如果这些信息我们没有长远的去筹划,成立这样的一些平台数据库分享,那我们的创新就要窒息。所以说要形成一个比较理想的该领域大数据平台。
听说国家成立文献中心,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图书馆、大专院校、期刊社、出版社,这些都是公有制的,很多权利和功能在他们身上,他们汇集了最初的原创数据,数据库大数据的权属和发展也与他们有关系,发展中恐怕也有其他股份参加。总之,这些相关的关键环节上的主体要大力发挥引领作用,针对关于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各类问题提出对策;特别学者们作用特殊重要,要科学、中立地在理论上形成成果建议,划出名单、划出线条供参考。应当从源头上治理,靠诉讼是个办法,但有时候痛感很痛,让创作者及年老的教授去维权是很痛的,最后也不能完满解决系统问题,超出维权的创新问题。所以要从源头上、从开始去解决。
这个会议是一个很好的开头,让社会上关注这个问题,怎样依法尊重知识产权、分配智力财产权益,怎样更加具体的筹划业态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