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陶:中国知网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1-12-16 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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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观点摘录:

中国知网为商业使用者,其代表的学术平台不属于法定许可的适用主体,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和风险。对于“赵德馨”教授案件,中国知网版权治理的疏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版权商业使用者,对产品服务应该进行全面的合规分析,并且向出版者、创作者等权利主体支付合理的报酬。

2. 赵德馨为代表的版权权利人,应当通过不同渠道维护其权利。

3. 权利人和使用者应当认识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协调权利人和使用人关系当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使其发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4.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使用者和相关主体行业的监管与督导,让他们能够合规合法的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5.1)立法者和学者需要加强对作品数字化过程当中授权许可机制的研究。必要时可以进行《著作权法》修订。研究中,应当加对孤儿作品、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问题研究。 2)加强对商业性文本数字挖掘法定许可的立法研究。中国的《著作权法》在法定许可制度功能的认定上存在局限。 3)完善法定许可的付酬机制,主要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如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制度建设,以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来协调上游权利人和下游使用者矛盾过程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功能。

发言内容:

大家好,今天我将就中国知网版权侵权问题的疏解展开报告。报告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国知网的主体性质判断。第二部分,中国知网的版权合规分析。第三部分,中国知网的版权治理疏解。由于之前的学者针对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已经涉及,所以针对前两个问题我将只进行粗略的分析。针对第三个问题,将进行着重分析。

第一部分,中国知网的主体性质判断。中国知网在诉讼过程当中经常会主张自己属于报刊,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对象。这样其就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同意,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在赵德馨教授的案子当中看到法院不支持中国知网的这一主张,明确了中国知网不是报刊,其也不适用报刊转载的法律许可。

我个人认为,中国知网这样的知识分享平台,从其实施的业务种类上来讲,虽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但从其本身商业结构和商业模型的角度来讲,它是一个单纯的营利性市场主体,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商业使用者,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的限制和例外。

第二部分,中国知网的版权合规分析。中国知网不缺乏律师,也不缺乏合规分析,它开发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每一种产品服务都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合规分析。但还是出现了今天这样的事件,值得我们深思。

今天仅就两个大家比较熟知的产品服务类型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分析它所涉及的著作权类型。

第一个是中国知网提供的论文下载、检索服务。在论文下载、检索这样的商业模型当中,至少会涉及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

第二个是中国知网提供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检索和检测服务。这个问题是广大高等学校和学生在近期关注比较多的。其费用高昂,像硕士和博士论文的查询要收350元每篇,本科论文需要188元每篇,期刊的检索查询需要58元每篇。该服务属于商业性的文本和数字挖掘,文本和数字挖掘牵扯到的是复制权和汇编权这样一些版权类型。因为它在文本数据挖掘后,会以对比的形式反馈给终端用户,然后截取论文当中重合的部分给大家呈现出来。因此,这就涉及了复制权和汇编权等一系列的著作权问题,就可以看到不管是学术不端的检测服务,还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论文下载检索服务都是牵扯了很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

第三部分,中国知网版权治理疏解的措施。对此,我主要提出五个方面的想法:

1.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版权商业使用者应当如何行动?

2.以赵德馨教授为代表的版权权利人应该何去何从?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知网事件当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4.国家的著作权主管部门应该怎样处理类似的事件?

5.立法者和学者应该从事件当中提炼出哪些视角进行接下来的立法和研究。

第一,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版权商业使用者,对产品服务应该进行全面的合规分析,并且向出版者、创作者等权利主体支付合理的报酬。中国知网和赵德馨教授版权纠纷案反映了从事版权使用的经营者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很多情况下是明知道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但仍然未取得授权或者是支付合理报酬。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行为人而言,我非常支持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措施。

第二,以赵德馨教授为代表的的版权权利人,应当积极的通过不同渠道维护其权利。维护其权利的渠道不光可以通过诉讼,还可以通过其所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是通过发表其论文的出版机构等寻求相应的救济或者是寻求法律援助。无论如何,权利人都应当选择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让社会公众和我们的使用者知道他应当关注这个问题,进而树立版权保护意识,积极地进行付费。

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未来发挥其纽带和桥梁的优势,积极地促进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的疏解。我个人认为使用者和权利人应当加强与文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和沟通。就文字作品而言,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知网为代表的版权使用者,知识分享类平台应当加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沟通与联络。权利人也应当加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沟通与交流。权利人包括了作者,也包括了出版社。使用人和权利人只有加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才能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制度目标。

具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来此类事件中的角色与作用取决于权利人、使用者、他们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怎样的功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权利来源不仅来自于权利人的授权,而且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以未来它究竟能发挥怎样的功能,取决于权利人的授权,取决于国家立法的规定,也取决于使用者具体的需求。

第四,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在具体的个案中需要要判断权利人,就是受害方是否寻求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救济。如果是侵害了公共利益,达到了扰乱公共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或者是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提供行政救济。但是行政救济它具有个案性,长远上来讲,希望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使用者和相关主体行业的监管与督导,让他们能够合规合法的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版权侵权问题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有发展到危机公共利益层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才应当进行介入。如果达不到这个程度的话,著作权主管部门只能扮演被动的角色,交由市场主体,通过我们的司法途径来进行解决。

第五,立法者和学者在未来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对此,我认为这个事件折射出了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在未来予以关注:

1)立法者和学者需要加强对作品数字化过程当中授权许可机制的研究。原则上来讲,数字化的过程当中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是不能够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在这过程当中涉及了“孤儿作品”与“绝版作品”的开发与利用,对此,相关主体都需要加强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著作权法》修订。在这过程当中,虽然说取得授权,支付报酬,成本非常巨大,但是对于因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变迁产生的新的利用方式,权利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著作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是我们非常有必要进行加强关注的。

2)加强对商业性文本数字挖掘法定许可的立法研究。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可以创设新型法定许可的。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度传统上来讲,法定许可具有调整私权和公共利益这样的功能。但是目前从欧洲、美国著作权制度发展的未来方向来讲,法定许可的功能不仅是在于调整私权和公共利益,还具有协调权利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的功能。但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态度比较保守,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立法者要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研究,像文本和数字挖掘这个问题是需要加强立法上的探讨。但是有利于使用者法定许可的创制需要使用者去提出诉求,并且要陈述其理由,甚至是促成其立法。如果使用者不去呼吁、不去提出这样诉求,某种程度上,立法者是没有必要主动的去关注相关的议题的。

3)完善法律许可的付酬机制,主要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完成之后,2021年版权局启动了相关匹配条例的修订工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四部条例的修订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在这过程当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了对因法定许可而形成付酬的付费义务的转付工作。究竟这种义务的形态和表现形式如何,期待立法者在接下来的条例修订当中给予明确。于此同时,需要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制度建设,如完善内部治理、扩大信息公开、加强著作权主管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这样才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来协调上游权利人和下游使用者矛盾过程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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