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白雪:解析互联互通的历史进程及解决方案
2021-11-17 10: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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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白雪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金句摘录:

互联互通在形式上是网络层面的互联,其目的是指向业务层面的打通,这两个层面是二位一体、不可分割的。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互通对于不同行业的平台,应该区分其所处行业以及主营业务的性质来进行差异化监管。

发言内容:

我想简单分享一下关于互联互通的历史进程以及相对解决方案。首先互联互通的概念,我们都知道最早其实是来自于电信领域。在电信领域,互联互通最早就是指一个电信企业需要为它的用户提供可以和其他电信企业服务接入的这样的功能,可以让用户体验到别的电信企业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我认为既然这个互联互通的概念最早来自于电信行业,那么我们从电信行业入手来梳理它的历史发展进程,其实有利于全面的解互联互通的必要性以及监管点。所以我今天想从互联互通的历史演进入手。在明确互联互通的概念之后,我想强调互联互通是有两个层面的,在形式上是网络层面的互联,其目的是指向业务层面的打通,这两个层面是二位一体、不可分割的。

我们看一下我国互联互通的历史演进上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那时更多强调的是电信网之间互联的概念。当时是因为我们国家电信行业刚刚起步,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格局。国家聚焦于电信呼叫业务,通过一系列电信改革和政策法规,解决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通过成立中国联通,实施拆分重组以及电信牌照发放等政策组合,以此来激活电信领域的竞争活力。这是20世纪90年代对于互联互通采取的政策。第二阶段,到了2000年左右推出了三网融合的概念,当时也是比较兴盛的。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以及下一代互联网的演进过程中,它们的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寻求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进而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这样的一种想法。三网融合在当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试水,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这种服务模式在我国互联网发展模式之下不太适用,以至于到现在已经比较少的提及了。第三阶段,就是近两三年逐渐看到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相关问题逐渐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我上个月在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看到了一篇新发表的文章,是关于网络互通性以及接入平台市场相关的一篇研究文章。这篇文章比较有意思的是通过一些经济学视角,采用博弈论构建一系列模型,得出了有互联互通性的平台企业之间,存在一些和我们日常想法不一样的结论。文章里提到通过研究网络互联性如何影响多个市场,以及现有平台与寻求进入这些平台的其他进入者之间的交互关系,通过经济学模型产生了几个结果。其中一个结论可以推演出,如果平台之间有更强的互联性,也许并不会增加现有平台的防御性,这与其他几个因素相关,比如说广告成本、移动用户数量,或者是网络效应。网络效应就是指网络依存性,或者叫人潮效应。比如你用微信,所以别人也用,如果你换到其他通信网络上就没有办法和你的朋友进行互动。我觉得这个文章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如果我们从平台经济学角度研究一下,在互联互通模式下对于企业实体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可能通过这样的经济学模型让我们对于这个影响有一个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基于此,我在互联互通问题上有一些粗浅的想法,在这里和各位专家分享。我认为进行互联互通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之前很多专家已经详细论述了。我们确实应该互联互通,而现在更重要的是应该着手研究如何进行互联互通,怎样互联互通。我认为即使都是头部企业,对于互联互通的监管政策也应该根据它所处行业以及主营业务的性质加以区分。这是因为不同行业的微观市场特性以及竞争博弈格局其实是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的,打通互联平台之间信息分享壁垒需要我们精准施治、分类施策。弥补网络鸿沟是为比较容易形成规模经济的行业注入一些活水,破除原有马太效应的重要手段。之所以区分不同行业和业务,对这些头部企业进行差异化的互联互通监管政策,是因为不同行业之间,客户黏性、进入门槛还有竞争格局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主营业务隶属于不同行业的平台企业进行互联互通,应当实施不同的标准,对应差异化的监管规则。比如以某些应用禁止分享其他网站链接作为一个切入点,即时通信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天然的网络基础设施特性的,与短视频、音频以及购物、生活服务类的行业平台相比之下,用户的依赖程度非常高。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人们只能随行就市,被迫使用同一个常用的即时通讯工具,形成了既定的用户习惯。这样就使得即时通信行业的头部企业先发优势极其显著,正反馈回路很短,进而在其他领域攻城略地双轮垄断,形成的既有市场格局就很难打破,以至于后来者鲜有建树。更不用提其对于数据和其他资源的控制,导致确定和未知领域的创新也很难达成,因为缺乏必要资源。

因此我认为对于此类先发优势非常明显的行业,即使是开放竞争,打开平台分享信息的渠道,后入局者也很难在头部企业所处的行业内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某些即时通信服务,因其功能的基础性和用户的广泛性,使得它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已经和当年基础电信业务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监管必要性,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即时通信行业的监管力度。目前,国际上即时通讯行业也已经成为各国的监管重点,欧盟EECC、德国《电信法》修正案、以及韩国《电信事业法》都已经将OTT服务纳入电信服务监管范围。即时通信行业作为OTT业务的一个重要分支,目前具有的基础性和广泛性,使得我们对于它的监管应该进一步加强。

还有一点,上述例子是单向开放,而互联互通是双向的。如果采取一刀切的互联互通政策,即时通信的头部平台可以借此把信息共享到其他网络平台上,对于那些网络效应比较低、产品同质性比较高、替代性比较高的行业而言,会产生极大的生态影响,市场格局被彻底搅乱。因此对于不同行业的平台,应该区分它所处行业以及主营业务的性质来进行互联互通的差异化监管。我们可能可以尝试引入之前监管电信行业所用的非对称监管等方法,这样其实又回到了《电信法》的领域。电信领域的基本监管措施可能也是我们除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手段以外,可以用来规制平台经济的另外一条路径。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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