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回归立法初心,理顺各方关系
2021-12-16 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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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林

《知识产权研究》集刊主编、法学博士

观点摘录:

应当认真分析知网如何走到今天这一步的原因,一切回归到版权法立法初心。“知网侵权”的发生,每个人都有责任;我们讨论这件事,不是为了灭它,而是帮它走正道。学术资源被恶意垄断的背后是学术评价体系的畸形。建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尽早介入约谈有关数据库公司和平台,纠偏纠错,理顺作者、出版者、网络平台关系。

发言内容:

我这样看“知网侵权”这件事:付费不是问题,知识共享不意味着免费使用;垄断不是问题,学术评价体系畸形发展才是要害。

第一,“知网侵权”这件事,很多人都发表了意见,但是都没有深挖其“侵权”和“垄断”的原因。对于知网的行为,如果认定它是侵权,而且是恶意,那就应当不仅判它赔偿作者,还应当给它加重处罚,包括行政处罚。这对律师来说可能是件好事。一个教授就可以获得70多万元的赔偿,知网收录作品涉及的作者不止一万个吧?如果有100个作者站出来打这种官司,律师的口袋分分钟就鼓起来了,知网分分钟就被灭掉了。我们讨论的目的难道就是为了把它灭掉么?

第二,分析发生侵权的原因,要回归到版权立法初心。版权法修订、版权执法、版权利用,都不要忘记版权立法的初心。1990年9月17日颁布的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显然,当时的立法者看到了作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他们在跟出版者签约的时候是没办法要价太高的。所以就硬性规定合同最多签10年,出版社不能要求永久版权。立法者的意思很清楚,10年合同期满,版权回归作者,作者可以重新授权,谈判版权许可价格。这实际上是利用合同限期,强化作者地位。我国版权立法是从鼓励创作、平衡作者、传播者、读者利益这个立场展开的。可惜这一条强化作者地位的条款在“公权不得干预私权”的批判声中被(错误地)删除了。此后,作者权利日渐式微。

第三,“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说的是在使用作品前,首先要尊重作者,向作者取得授权;如果从作品使用中获利,应当跟作者分享。现在要发表论文及出版专著,作者都要跟期刊社出版社签订一个合同,不仅合同不再受时间限制,作者除了署名权,其他所有的权利统统都被出版者拿走了。出版者拿走作者权利后自己不用,而是把它转给像知网这样的数据库公司,从中分一杯羹。“先授权后使用”这项原则本没有错,但它在执行过程中变味跑偏,成为某些版权利用者不顾作者权益,借机敛财,抢夺和霸占市场的借口。这是一个亟待扭转和改变的畸形现象。

第四,很多人说“知识共享”,但要认识到共享不等于免费。“知识共享”也要尊重作为知识生产者的劳动,还应当适应网络经济、数字经济时代的要求:信息是自由流动的,但是这种自由要付出代价(information is free, but the freedom is not free)。知识和信息具有自由流动的特点,但是知识共享和信息自由不意味着免费使用。如果都不付费,就可能没有新的知识生产,也就没有知识共享了。

第五,关于版权授权模式。现在的授权模式是作者向出版社、期刊社授权,期刊社再向数据库转授权。为什么不是作者向数据库授权呢?出版社难道不应当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做好自己的编辑出版本职工作上么?难道是贪图数据库公司那一点蝇头小利?正确的做法是:期刊社通过签约,帮助作者与中国文著协建立联系,将作者权利授权给文著协,由文著协以作者名义统一跟数据库公司签约,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这样做既可以让出版者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解决数据库公司难以寻找作者取得授权的问题,也可以使作者、期刊社从数据库经营中分享利益,这或许能最终解决目前作品使用混乱不堪的窘境。实践中曾经有一些数据库公司直接向作者签约取得授权,然后依据所取得的授权,相互起诉,抢夺市场,造成现在的数据库市场乱象频出。建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尽早介入约谈,纠偏纠错,理顺关系。

第六,知网垄断的背后是学术评价体系的畸形。首先,作者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必须要发表文章,但是在“出版专营”体制下,大多数作者不得不接受出版者苛刻的合同条款。其次,出版者要想获得良好学术名声就离不开所发论文或者专著的下载量、引用率等;它们把版权转给数据库公司也有几分迫不得已,实际上它们对这些公司也是恨得牙痒痒的。再次,众多大学和学术机构面对年复一年不断增加的数据使用费也是多有怨言,但是似乎又都不得不接受当下这种任由某个或者某几个数据库公司垄断市场的现实。这里我们就要问:期刊社出版社能不能自己组织起来,通过自己的网站传播作品,而不仅仅依赖某一家数据库商业平台?教育主管部门在制订学术评价体系时,能不能不要只盯着知网?版权行政主管机关能不能主动约谈知网等数据库平台,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学术资源的集中发布本不是一件坏事,但是畸形的学术评价体系却使得宝贵的学术资源成为满足资本贪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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