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虹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国家贸易数字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观点摘录:
版权贸易市场潜力巨大,长视频平台应许可开发创新性使用其作品的衍生性市场,尤其是对于长尾市场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目前,数字技术可以为长视频版权人提供充分的条件,数字权利管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使版权人的许可动态化、特定化,而且适合每一个被许可者的需求。由技术造成的版权问题,希望通过技术能够有效的许可和解决。
发言内容:
《著作权法》修订以后,对于短视频领域是有影响的,《著作权法》这次明确了我们国家原来的电影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制作的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长视频毫无疑问要么是电影作品要么是电视视频。对于短视频法律修订之后给了他们机会,焕发了新机,如果他们构成作品被保护的要件,他们可以称之为视听作品。而且著作权由无各方协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制作者。所以这对于短视频产业是巨大的利好,他们在权利上更加的明确了,这跟我接下来要分享的产权交易是密切相关的。
对其进行确权使这个产业在法律修订之后更有法律依据。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国家的执法机关包括版权局、中宣部有关的机关都是很大的力度,进行在互联网上的版权执法,尤其是“清朗”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针对冬奥的直播和转播,打击非常有力度,非常见效的。我们看到那些没有正当来源的视频分享都已经被有效的取消链接予以下架,这是重大的成就。
因为我们以前觉得长短视频之间的争议,主要应该采用执法模式,也就是他们双方发生了纠纷以后,权利人起诉另一方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版权内容,构成了侵权。侵权执法模式一直以来行之有效,但是侵权执法模式有它自己的局限性。第一成本高昂;第二事后发生侵权以后才能进行执法;第三其他模式是否可以解决;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在考虑它的经济意义,采用这种事后执法模式是不是一种最经济、最合理、最适合社会效益的方式,当然它必不可少,但是它当然是最后一步,是穷尽了其他可能之后,由官方必须要采取有力的执法措施,打击恶意的侵权人。但是在此之前我们有没有其他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现在好像是一种“双输”的状态,不论是长视频的版权人还是短视频的制作者,他们认为自己都是受害者,他们都受到了相应的损害。在执法模式下,他们都不觉得自己是赢家,这是一个很有问题的存在,因为长视频的权利人认为他肯定是遭受了侵权的损害,而短视频的制作者他有很多的抗辩理由,他认为他的经营模式也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有一些是彻底关闭。我们在考虑,有没有其他的可能?当然这不是针对有强烈恶性的,我们区分一下短视频对长视频资源的使用,大概有三种情况,两种是极端的情况,即两端的情况要排除,一端是恶意的盗版,为什么盗版这个词源来自于海盗,说明这是恶意的抢夺的行为,对于这些人,不仅进行执法,而且要让其承担惩罚性的赔偿金,让其承担相应的严厉的法律后果,对于他们严格的打击。另外一端则是我们说的有合法依据的使用,不需要获得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我们把它简称为“合理使用”,这个名字不太确切,但是目前暂且用之。在有合法理由使用的情况下,这也不属于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要解决的是让有合法理由的使用更加合法的存在。现在的短视频领域,如果他主张是合理使用,他应该依法满足法律要求的条件,第一个条件要指明出处,他指明出处了吗?他指明长视频作品名称、作者名称了吗?当然没有,这一点没有满足。而且这个指明出处可以更加有效的设置,可以采取链接,可以采取原标记、原代码的方式,这种方式就可以更加有效的证明其是有合法依据的使用。
中间地带,在版权领域这个是有特殊含义的。中间有大量的存在,就是短视频的制作者,如果你让他取得许可、取得版权人的同意,他是有这种潜在可能的,他不属于恶意侵权,他有的时候是没有想到或者有的时候怕麻烦,他是由各种因素造成没有取得许可,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要好好分析一下,为什么他没有和权利人、没有和长视频版权所有人达成协议呢?交易的困难在哪儿呢?交易的背景在哪儿呢?他们多数主张成本过高,一个是权利人难以锁定,第二谈判耗时,第三个许可的费用过高。他们主张交易的成本超越了他们可以获得的收益,这个就是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为什么传统的版权许可市场,版权交易市场没有有效的运作,解决长短视频市场运作之痛?这个是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
我也分析了一下传统的版权贸易市场,传统的版权贸易市场当然存在,尤其是大宗的版权交易市场,我们有版权交易中心。但是它有些特点,首先它是基于传统渠道,它在网上的存在好像存在感不是很高。另外它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它只专注于一手市场,对于延伸性的市场特别是我们所说的长尾市场是很少关注的,你很少看到长视频一个电影作品的权利人尤其是我们中国的权利人,可能好莱坞已经有效的注意到这一点了,对于衍生市场进一步的开发和许可,这是很遗憾的,其实他这一块是可以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可以挖掘的。但是这种许可都是事后发生的,它对于事前的有效的和潜在的市场主体进行沟通,这个信息是不畅通的。
因此我在考虑,能不能用现在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来重构改进我们国家的版权许可市场,甚至我说的版权贸易能否发展起来?而且我看到有巨大的商机。首先,作为版权贸易它应该是数字贸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属于数字产品贸易,但是数字产品贸易有天然的优势,第一个优势是其产权是清晰的,我们国家已经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纲要,其中提到对于数据交易要大力发展,但是对于数据交易的最大的难点和痛点是数据产权的不明确,版权没有这个问题,版权归属一直是明确的,不存在产权交易方面的成本。第二个优势是它的本身也是适合这种交易的,这也是为什么版权在互联网时代能够遭受如此大的盗版打击,就是因为它非常适合数字性的传播、数字性的许可。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今天,版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而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所以它非常适合适用数字贸易的系统。
在我们有待进一步开发其有巨大潜力的版权贸易市场当中,有很多的因素、很多创新性的经营模式、交易模式有待开发。第一,应该明确短视频的制作者、发布者是不是经营者,我认为他们首先应该明确他们的定位。很多人他们不认为自己是经营者,这是完全错误的,他们肯定是在一个市场中面向公众提供作品,他们不是在自娱自乐,而是一种经营行为,他们要明白这种经营行为是要有成本控制,这个版权有可能是他们成本控制的一部分,短视频目前还缺乏这样的意识。第二,长视频也应该改善他们在市场中的行为,首先要开发创新性使用其作品的衍生性市场的许可行为,对于长尾市场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尤其是我们现在的数字技术为长视频版权人提供充分的条件,数字权利管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使你的许可动态化、特定化,而且适合每一个被许可者的需求。由于技术所造成的版权的问题,我们希望通过技术能够有效的许可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