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含会:知识共享建设可行性建议
2021-12-23 1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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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含会

北京策略律师所合伙人、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观点摘录:

赵德馨教授胜诉案件中,法院对知网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具有案例指导作用,对以后类似的维权有很好的启发。

希望积极沟通获得作者的相关授权,联合著作权管理机构,形成各方联盟机制,形成大的合力,最大程度的遏制知网恶性侵权,

发言内容:

对知网涉及到相关侵权的判决进行梳理,并对科技期刊平台的知识共享给出相关建议。

在最高法院文书网上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目前是CNKI网站的运营主体进行搜索,涉及到的判决书大概有1363份,涉及到高院的有大概45份,中院的有863份,基层法院有455份。按照年份的划分来讲,从今年目前看到的有354份,去年250份,2019年82份,2014年4份。这种案件逐年增多,说明权利人对知网侵权行为的诉讼力度逐渐的增加。

主要集中的法院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海淀法院,从原告的区分上有作者的,也有相关的行业从业者、竞争者,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从几个案件归纳,赵德馨教授起诉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法院非常清楚的认定知网主张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知网此前拿到的出版社所谓的投稿须知,不具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确授权。知网主张的法定许可,转载行为也是不能成立的。从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角度来讲,法院不认可知网做出的上述两个抗辩,是赵教授案件胜诉的关键。我们也看到,知网作为被告,组织的抗辩也是非常认真、充分的,其代理律师用心的找到相关的授权文件、合同等文件。,但是今天赵教授的案子中法院关于知网侵权的事实已经分析的很清楚了,这点对以后的维权有一个更好的启发和案例的指导。

最近的案例中看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标的在5万以下的案子直接就一次解决,如果一审终审能解决纠纷,对于以后的诉讼也是非常有利的。周秀鸾教授诉知网,苏少之教授诉知网的案例也是明确认定了,知网主张的合法授权、法律许可均不成立,和赵教授的判例类似。世纪大医公司从作者获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知网进行了诉讼,法院对世纪大医公司具有起诉主体身份进行了认定,对知网主张的合法授权、法定许可进行了否定。

中国⽂字著作权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作者获得授权,作为原告主体起诉知网获得了法院支持,法院否定了知网抗辩的合法授权和法定许可。在该案里出现的第二个被告同方知网,涉及到上市公司清华同方,我看很多做资本投资的人在挖掘这个背后的故事。知网的网站运营主体是一个公司,但实际上它的收入已经做到了清华同方上市的报表里,从正常侵权诉讼来讲知网和学术期刊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上市公司对侵权行为也应该有所回应,不能仅仅只是把责任放在学术期刊公司上。

通过这几个案例的分析看到,作者本人,包括获得作者授权具有独占网络传播权的机构,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不同的主体对知网的起诉都获得了成功。在起诉的路径上已经解决了所有的法律障碍,作为垄断知识的平台屡次侵权,在侵权败诉后继续侵权,已经构成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恶劣侵权行为。

现在面临的困境是知网具有垄断地位,知网明知侵权就是不改正其侵权行为,如果有权利人告,它就接受法院的判决;如果不告,它就继续侵权。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历程来看,这种事情也比较常见,通过相对低廉的侵权成本来扩大市场占有率,扩大以后再考虑利益平衡的问题。希望能够形成各方联盟机制,积极沟通获得作者的相关授权,包括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形成扎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形成大的合力,最大程度的遏制恶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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